关于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
各单位:
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,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,保护校园环境,根据教育部《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》(教技司[2015]265号)文件的精神,经研究决定如下:
1.自2015年12月21日起,各单位按照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)、《复旦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(试行)》、《复旦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》、《复旦大学放射工作安全管理条例(试行)》等,对本单位所有实验室开展自查整改,并填写《复旦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自查表》、《复旦大学实验室安全自查表》(以下简称“自查表”)以及相应的《实验室安全承诺书》(下称“承诺书”)。
2.《复旦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自查表》以院系(研究所)为单位填写,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根据自查情况填写“承诺书”并签字。
3.《复旦大学实验室安全自查表》以实验室为单位填写,各实验室负责人、学院行政负责人、党务负责人根据自查情况填写“承诺书”并签字。
4.凡“自查表”评分不合格的实验室,在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。评分要求见自查表下说明。
5.“自查表”请于12月21日12:00前统一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。学校将对所有自查情况实施复查,复查不合格的实验室将暂停实验,直至完成整改。
特此通知
学校办公室
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
保卫处
2015年12月21日